赣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赣州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录入编辑:钟荣文 | 发布时间:2022-08-21
现将《赣州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
2021年6月21日
赣州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
价格异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遵循公平、简便、效率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异议,是指在赣州市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有异议,提供相关证据,要求税务机关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赣州市范围内存量房交易行为。非住宅存量房交易应用评估系统核定计税价格后,本办法适用其计税价格的异议处理。
第四条 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纳税人有权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异议处理具体包括四个环节:
(一)纳税人向征收机关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征收机关工作人员与纳税人解释。若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的,征收机关以评估系统出具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税款;若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转入价格复审环节。
(二)征收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理由和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对不属于正当理由情形的不予认可,以评估系统出具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税款;对属于正当理由情形的予以认可,进入价格复审环节。纳税人接受复审结果核定的计税价格的,转入申报环节。
(三)纳税人对征收机关复审结果核定的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复评。
(四)对征收机关以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个案评估结果为计税依据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纳税人对评估系统出具的最低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赣州市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核价意见通知书》(附件1)后,向征收机关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填写《赣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附件2),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征收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赣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及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到现场勘查。初步审核时间在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经审核认定纳税人的申请理由正当、证明材料充分的,对其申报价格予以认可。经审核认定纳税人的申请理由不属于正当理由情形或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均以评估系统出具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税款。
第八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认定属于正当理由:
1.经法院裁定、判决,仲裁机构裁决,价格较低的;
2.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拍卖价格较低的;
3.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能提供住建质检等相关部门证明资料的;
4.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九条 纳税人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1、2项理由提出异议申请的,应分别提供法院裁定书、判决书,仲裁机构裁决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征收机关认定属于正当理由的,以裁定书、判决书、裁决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载明价格为计税价格。
第十条 纳税人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3、4项理由提出异议申请的,征收机关应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须到现场勘查)并按程序进行价格复审,出具《赣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复审结果通知书》(附件3)。纳税人接受复审结果的,由征收机关填写《赣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书》(附件5),按照复审程序逐级签署意见,确定复审结果核定的计税价格,并以此作为计税依据。
第十一条 若对税务机关复审结果仍有异议,纳税人应在收到征收机关出具的《赣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复审结果通知书》(附件3)后,按程序向征收机关提出个案评估书面申请,在《赣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复审结果通知书》(附件3)上签署意见后,主管税务机关在3个工作日之内发出《委托评估业务联系单》(附件4),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评估机构在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须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合理方式确定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作为异议处理个案评估的单位。同时征收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实行个案评估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按评估结果予以核定,并以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最终核定的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金额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经初审并与纳税人进行政策解释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纳税人无异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赣州市中心城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