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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决定废止有关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赣州市国家税务局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5年第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二、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24日
链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文件的公告》的解读